法規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檢貞資字第11314001520 號函修正第 3點附件一、第4點附件三、第12點附件七、附件八,並自113 年10月2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一、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
    條之修正發佈施行,爰予修正本署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及相關附件,
    附件(一)填寫須知、附件(七),內容每「張」、修改為每「頁」
    ,俾符合收費規定。附件(八)法令修正歷程加列「中華民國111年1
    2月30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110019735B號令修正」。
二、第四點附件(三)、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第一項,申請應用者,請於
    兩日前與「本署為民服務中心受理人員」連絡,為實際做法係與「業
    務承辦人員」連絡,爰予修改為請於兩日前與本署業務承辦人連絡。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明
    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
          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
          ;如係法定代理者,應釋明其法律上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繳納費用,副知資料科檔案室、總務
    科、研考科,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收費事務。補
    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填列「檔案
      應用繳納費用通知單」(附件七)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國家發
      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
      八)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
      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業務承辦單位附卷存查、第四
      聯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