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明
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
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
;如係法定代理者,應釋明其法律上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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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繳納費用,副知資料科檔案室、總務
科、研考科,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收費事務。補
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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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應填列「檔案
應用繳納費用通知單」(附件七)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國家發
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
八)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收據第一聯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收執、
第二聯由會計室登帳送審、第三聯由業務承辦單位附卷存查、第四
聯由出納人員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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