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資檔字第 1071403354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7點、第15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原名 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依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
定,檢察機關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更名,為配合機關更名,爰修正本須知
並修正名稱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

七、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
    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國定例假日不
    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
將阿拉伯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以符法制規定。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檢察署三0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五0二九
      0),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
      製品。
〔立法理由〕
一、修正機關名稱。
二、將阿拉伯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以符法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