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
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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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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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
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國定例假日不
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 將阿拉伯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以符法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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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檢察署三0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0五0二九
0),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
製品。
〔立法理由〕 一、修正機關名稱。
二、將阿拉伯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以符法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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