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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檢銘文字第1061000158 0號函自106年4月20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檢明文字第 094100012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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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檢銘文字第1061000158 0號函自106年4月20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