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
相關權責機關有效防制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以
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立法理由〕 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
化,爰配合修正本署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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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為督導相關機關偵辦前點所列犯罪,應成立督導小組,由本署檢
察長擔任召集人,除檢察機關由檢察長出席外,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
指派副首長擔任。
(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四)內政部警政署。
(五)內政部移民署。
(六)法務部調查局。
(七)本署指定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聽取前項機關之報告及指示辦理事項。
(二)協調及分工。
(三)規劃、檢討及改進事項。
〔立法理由〕 一、修正檢察機關名稱,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因機關改制更名為「海
洋委員會海巡署」,爰配合修正該署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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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小組每年召開督導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加開之。會議形式得視需
要,採其他適當方式辦理。
召開前項會議時,應邀請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派員列席
。
〔立法理由〕 一、國安案件法律問題日益專精複雜化,例行會議形式已不足因應現今局
勢,為精實開會作為,並強化檢察官國安案件之辦案技巧,爰改為每
年召開督導會議二次,會議形式得視需要以專題報告、實地參訪、辦
案經驗分享、無罪案例分析、法令制度缺失檢討等方式辦理。
二、修正檢察機關名稱,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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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偵辦第二點所列之犯罪,督導小組召集人得指定該管高等檢察署檢
察分署檢察長協助督導事宜。
〔立法理由〕 修正檢察機關名稱,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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