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正字第1100003124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4點、第10點,並自110年3月8日生效(原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以下稱本實施計畫)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實施,迄今已
三年餘,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
十四條之二規定,檢察機關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更名去法院化;另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機關改制更名為「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此外國安案件法律問題日益專精複雜化,為強化檢察官對國安案件
之辦案技巧,亦有必要調整原例行督導會議形式。為配合前開機關更名及
精實開會作為,爰修正本實施計畫,並修正名稱為「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
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檢察機關及海巡機關名稱(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
    第十點)。
二、修正督導會議之辦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結合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
    相關權責機關有效防制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以
    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立法理由〕
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
化,爰配合修正本署名稱。

三、本署為督導相關機關偵辦前點所列犯罪,應成立督導小組,由本署檢
    察長擔任召集人,除檢察機關由檢察長出席外,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
    指派副首長擔任。
    (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四)內政部警政署。
    (五)內政部移民署。
    (六)法務部調查局。
    (七)本署指定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聽取前項機關之報告及指示辦理事項。
    (二)協調及分工。
    (三)規劃、檢討及改進事項。
〔立法理由〕
一、修正檢察機關名稱,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因機關改制更名為「海
    洋委員會海巡署」,爰配合修正該署之名稱。

四、督導小組每年召開督導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加開之。會議形式得視需
    要,採其他適當方式辦理。
    召開前項會議時,應邀請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派員列席
    。
〔立法理由〕
一、國安案件法律問題日益專精複雜化,例行會議形式已不足因應現今局
    勢,為精實開會作為,並強化檢察官國安案件之辦案技巧,爰改為每
    年召開督導會議二次,會議形式得視需要以專題報告、實地參訪、辦
    案經驗分享、無罪案例分析、法令制度缺失檢討等方式辦理。
二、修正檢察機關名稱,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十、為偵辦第二點所列之犯罪,督導小組召集人得指定該管高等檢察署檢
    察分署檢察長協助督導事宜。
〔立法理由〕
修正檢察機關名稱,理由同第一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