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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受支付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 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和研字第 10711000750號 函發布自107年7月12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家研字第 0991100048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99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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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慶研字第 07251號函 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8點;並自100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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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慶研字第1011100037 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第14點;並自101年2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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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和研字第 10711000750號 函發布自107年7月12日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