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中戒所總字第1090400727 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附件一、第12點附件二,並自109年6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
日函頒實施,歷經多年未修正,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國家發展委
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應字 1080014299B號令修正「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
準」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之一,為配合相關檔案法規修正及保障人民
權益,爰進行本次修正。略述如下:
一、修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三點附件一之法務
    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檔案應用申請書第二頁之填寫須知第五點、第八
    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部分數字修正為中文及第八點之部分內容,第
    十一點「台」字修正為「臺」。
二、修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二點附件二之檔
    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內容,並更名為附件二: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及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民眾向本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戒治所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所網站下載),載明下列
    事項,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
          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
          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
          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二)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