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4.01.0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高監總字第10512004090號函 修正發布第7點,並自105年4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落實檔案開放應用服務,於民
國99年11月3日訂定本監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並於104
年7月1日經檔案管理局備查。為提供民眾更為優質的服務,爰修正開放應
用時間如下:
1.修正開放應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
  分」。(修正第7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檔案應用處所位於高雄市大寮區仁德新村 1號,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
    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國定例
    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
修正開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