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眾向本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看守所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所
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參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修改第八款部分文字如下: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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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業務承辦單位會請相關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
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為符合檔案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各機關對申請案之准駁乃行政處分,應
以書面為之,以昭慎重,其係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以符法制),
爰增列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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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所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得僅
供閱覽。
〔立法理由〕 參酌「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爰以增訂本點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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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檔案應用處所位於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
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國定例假
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 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修正數字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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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
檔案時,應依照本所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設備。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所網路系統。
(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立法理由〕 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
第一項第四款,爰增列得使用可攜式媒體,以利民眾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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