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中所秘字第10603001060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第9點,並自106年8月4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5日法矯勤決字第 10605002950號函示內容,
重行檢討修正本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1.參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
  ,其事由。」,將部分文字酌做修正。(修正第三點第一項第八款)
2.為符合檔案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增列「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修正第四點第二項)
3.配合「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第八點第二項之規定,新增對於智慧財
  產權之保障。(增訂第六點第三項)
4.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修正數字用法。(修正第七點)
5.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
  點第一項第四款,增列「可攜式媒體」以利人民抄錄。(增訂第九點第
  一項第二款)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民眾向本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看守所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所
    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參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修改第八款部分文字如下: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四、本所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業務承辦單位會請相關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
    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為符合檔案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各機關對申請案之准駁乃行政處分,應
以書面為之,以昭慎重,其係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以符法制),
爰增列部分文字。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所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得僅
    供閱覽。
〔立法理由〕
參酌「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爰以增訂本點第三項
。

七、檔案應用處所位於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
    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國定例假
    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
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修正數字用法。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複製
        檔案時,應依照本所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設備。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所網路系統。
  (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立法理由〕
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
第一項第四款,爰增列得使用可攜式媒體,以利民眾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