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九五
一00一二二0號令訂定發布,後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務部法令字
第一0一0五一一四九六0號令修正名稱為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下稱本辦法),全文共十條。然為符合分層表揚之實益,修正各級表揚
機關給獎比例,另部分條文酌作法條結構修正,以使條文呈現更臻一致性
,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獎勵表揚具有一致性,將同級表揚機關表揚事由整併同一條款,
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二、新增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表揚名冊之
人數限制,以符合分層表揚之實益;另為鼓勵資深榮譽觀護人及團體
榮譽觀護人積極參與觀護相關業務,爰不限制其著有成效予以表揚之
名額。(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