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法務部法廉字第100110001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點 ,並自100年7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為有效落實政風人事一條鞭管理,考核全般人員之工作現況,達到獎優懲
劣之預期目標,法務部特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政風機
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訂定「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以下
簡稱本標準表)。
因應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廉政署)成立後,執掌規劃與推動全國廉政
業務,充分結合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各項廉政業務,以達「降低貪污犯罪率
、提高貪污定罪率、勿枉勿縱保障人權」之目標。另本標準表適用範圍將
包含廉政署及各級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原有之獎懲規定事項不
足以全然適用,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表「政風人員」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因應廉政署及各政風機構之業務內容修正獎懲事項。(修正規定第三
    點至第七點)
三、將「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行注意事項」自本標準表內刪除,另行訂定
    。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