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人員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經法務部
政風司政一字第0九二一一一九一五四號函訂定函頒,並曾於一百年三月
二十三日檢討修正。因應法務部廉政署於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成立,「法務
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於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訂定函頒,作為該署人員
之行為準則。考量上開二種守則適用對象具有重複性,並為使全國廉政人
員之行為規範標準具一致性,突顯廉政組織之文化特性,爰將「法務部廉
政署人員紀律守則」停止適用,並將相關規定納入本守則,另因應「政風
職系」修正為「廉政職系」,及考量本守則適用對象包含法務部廉政署及
政風機構內辦理肅貪、廉政業務之人員,爰將名稱修正為「廉政人員守則
」,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守則適用對象包含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內辦理肅貪、廉政
業務之人員。但不包含派駐檢察官、主計人員及人事人員。(修正規
定第二點)
二、增訂廉政人員應不畏任何勢力,全力打擊貪腐,堅持保障人權,實現
公平正義。(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增訂廉政人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接觸之限制
。(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四、整併現行規定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及第二十點,修正廉政人員社交活
動限制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五、整併現行規定第十六點至第十九點,修正廉政人員財務行為限制之規
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六、增訂廉政人員違反本守則經調查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修正規
定第十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