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原係為辦理「政風機
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事項所訂定,經法務部九
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政字第0九七一一0五四0三號函訂定發布,復於
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法政字第0九七一一一九一五六號函修正發布部分規
定。鑑於「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業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修正名稱為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條文並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施行
,其中第五條第三項係規定,未達設置政風機構標準且未置專責政風人員
之機關,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
政風系統指派兼任及兼辦。
另「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亦修正名稱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並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其中第十
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
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其統籌辦理方式依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修正發布並施行之「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
款規定,得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
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兼辦政風業務,是該
等人員亦屬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鑑於本注意事項之訂定依據業經大幅修正
,現行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
有關「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名稱部分,為與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之用語相符,修正為「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
意事項」;另於本注意事項補充說明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相關規定,本次修正亦明確規範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遴薦及指派程序
、主管機關與上級機關政風機構之管理措施,以及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考
評及獎懲等事項,爰擬具「協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現行規定原為七點,修正規定共計六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現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修正本注意事項之訂定依
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明定本注意事項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
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修正現行規定第二點後段有關遴選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條件及增列操守
廉潔要求,增訂指派程序及人員名冊彙陳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規定,
並賦予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增訂遴薦條件
,俾因應實際業務運作需要。(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各款規定,列舉並補
充說明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之業務事項,並於第二項增列辦理各項
兼辦業務應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規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酌修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之對象及目的。(
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訂定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訂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考評作業要點及其
相關內容,俾善盡管理及督導之權責。(修正規定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