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下稱本參考基準)自一0五
年七月六日函頒,並於一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在案。依據中央廉政委
員會第二十四次委員會議「預防勝於治療」、「建立獎勵優秀者作為典範
之制度」、「機關採購廉政平臺運作績效良好,應可持續擴大辦理」等決
議,為導引各政風機構加強辦理防貪業務,本次修正爰調整敘獎基準及將
阿拉伯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等相關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案件行政調查
」及「執行陽光法案成效」等敘獎分類項目與內容。(修正規定第五
項、第六項及備註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
二、增加「其他重大」分類項目敘獎範圍。(修正備註第四點)
三、放寬續報成效併同前一年度之績效納入敘獎範圍,並自一百十一年一
月一日生效。(修正備註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