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如附件二):
(一)基本資料。
(二)廠地及鄰近環境概況。
(三)土地使用計畫:
1.申請變更之丁種建築用地面積應符合臨時工廠登記之建築物與
廠房投影面積加計法定空地為原則。區外進駐業者,亦同。
2.應詳述隔離綠帶或設施配置情形。
(四)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說明。
(五)景觀計畫。
(六)營運管理計畫。
(七)區外進駐者原區外土地處理說明:區外輔導進駐者應說明原區外
土地後續處理方式並立切結書(如附件三),述明自遷入取得合
法工廠登記日起,原廠址停工歇業及同意廢止臨時工廠登記資格
,並不得再有製造加工行為。
(八)計畫期程。
(九)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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