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5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2590602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 條,自112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礦業

立法總說明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訂定發布
,曾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
配合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調整
礦產權利金之繳納比率,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援引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六條
    )
二、配合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正,調整繳納比率。(修正條文第四條
    )
三、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明定依本法第六十四條加徵之數額於下一期徵收
    時一併收取。(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礦業權經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礦產權利金之繳納日。(修
    正條文第七條)
五、配合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及考量礦產權利金以月
    為計收單位,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