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1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金字第11400564470號令修正 發布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經本署或能源署指定代行署長
      職務者,或機關委員經各該機關改派或另指定代理人出席者,不在
      此限。
〔立法理由〕
一、就自然人擔任審查委員而言,係重其本身之專業學識,故考量專業之
    一身專屬性,禁止委員代理;惟就機關選任(指派)代表而言,乃為
    確保機關就其業管所涉之專業立場,與個人之一身專屬性無關。
二、現行要點第十一點關於不得代理之規範,於機關委員(含本署及能源
    署署長)因故無法出席時,恐導致審查會議因之無法組成或決議。為
    期效率,並符設置機關委員機制之原意,爰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