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人規劃「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者,應
承諾下列事項內容:
(一)申請人承諾「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完工併聯」或「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完工併聯」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提出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佐證資料及產發署意見
函。
(二)申請人承諾「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完工併聯」、「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完工併聯」或「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
」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具體產
業關聯執行方案、佐證資料及產發署意見函。
(三)申請人承諾以最佳可行技術執行環境影響避免與減輕對策。
(四)申請人承諾依電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設置之電力開發協助金中
,提撥百分之三投入生態環境融合及企業社會責任項目。
前項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內容,另於產發署官網發布之。
〔立法理由〕 「工業局」修正為「產發署」,理由同第二點說明。「發佈」修正為「發
布」錯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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