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補助之案件,應於計畫辦理日期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
司提出:
(一)申請書及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書應說明活動經費來
源。如有聲明事項者,應依相關規定檢附身分揭露表。
(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預期具體效
益、執行方式、執行進度項目,並附詳實活動議程。
(三)經費預算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
同一計畫如辦理多場次活動者,得填寫一份申請書。
申請人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修正之「經濟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
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踐行身分揭露義
務,並檢附身分揭露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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