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辦理投資業務活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2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3125042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及第4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獎勵投資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經濟部經投字第094032569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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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6年2月8日經濟部經投字第096032704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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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經濟部經投字第 1000327136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點、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經濟部補助各縣市工商 發展投資策進會辦理投資業務活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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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經濟部經投字第 10103278320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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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04032708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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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21250144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10點、第15點及第10點附件四至附件七;增訂第1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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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31250019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至第6點、第8點、第10點及第4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10點附件四至 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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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2日經濟部經投字第113125042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及第4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申請補助之案件,應於計畫辦理日期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
    司提出:
    (一)申請書及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書應說明活動經費來
          源。如有聲明事項者,應依相關規定檢附身分揭露表。
    (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預期具體效
          益、執行方式、執行進度項目,並附詳實活動議程。
    (三)經費預算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
    同一計畫如辦理多場次活動者,得填寫一份申請書。
    申請人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修正之「經濟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
    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踐行身分揭露義
    務,並檢附身分揭露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