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查核取樣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 10850019930號函修 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執行查核取樣時,查驗人員除依規定應配戴識別證及穿著制服外,應
    於制服外加穿反光背心並配戴安全頭盔及穿安全鞋,並視需要配戴口
    罩及手套等,以確保人身安全。
〔立法理由〕
原規定內安全防護裝備項目僅例反光背心及安全頭盔,為能詳例主要安全
防護裝備項目以供依循,爰增列其他主要安全防護裝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