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為維護機關安全之需要,本署新、舊大樓頂樓安全門外之戶外區域 劃定為管制區,禁止人員無正當理由進入該區。有必要進入該區者 ,應將事由及時間報請秘書室核准後,並由秘書室通知政風室。違 反禁止規定者,應簽立切結書(如附件四)。
一、本點新增。 二、本署新、舊大樓頂樓安全門外之戶外區域劃為管制區,禁止人員無正 當理由進入該區。違反禁止規定者,應簽立切結書。
十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執勤保全人員應視危急程度通知轄區員警,並 通知政風室及秘書室事務科派員支援處理: (一)攜帶易燃、易爆裂、有毒物等危險物品,有害人身、公眾安 全之虞者。 (二)持有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具攻擊性、破壞性等危險物品 者。
點次變更。
十六、執勤保全人員遇有至本署陳情、請願或抗爭案件,應迅即通報政風 室,並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理民眾來署陳情請願案件標準作 業流程」(如附件五)規定辦理。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四點新增並增列附件四,修正本點附件序號。
十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視疫情發展狀況,本署同仁及訪客 應配合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重大疫情防治管制措施」(如附件六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