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門禁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政字第1140950035號函修正第 15點至第17點及第16點附件五、第17點附件六;增訂第14點及第14點附件 四,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際貿易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政字第 09909501640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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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政字第1050950101號函修正發 布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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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政字第 1070950053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至第6點、第8點、第9點、第12點至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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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政字第1090950051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第5點、第8點、第12點、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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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政字第 1090950090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及第3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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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政字第1100950038號函修正發 布增訂第15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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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政字第1130950029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6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門禁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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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貿政字第1140950035號函修正第 15點至第17點及第16點附件五、第17點附件六;增訂第14點及第14點附件 四,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為維護機關安全之需要,本署新、舊大樓頂樓安全門外之戶外區域
      劃定為管制區,禁止人員無正當理由進入該區。有必要進入該區者
      ,應將事由及時間報請秘書室核准後,並由秘書室通知政風室。違
      反禁止規定者,應簽立切結書(如附件四)。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本署新、舊大樓頂樓安全門外之戶外區域劃為管制區,禁止人員無正
    當理由進入該區。違反禁止規定者,應簽立切結書。
十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執勤保全人員應視危急程度通知轄區員警,並
      通知政風室及秘書室事務科派員支援處理:
      (一)攜帶易燃、易爆裂、有毒物等危險物品,有害人身、公眾安
            全之虞者。
      (二)持有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具攻擊性、破壞性等危險物品
            者。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

十六、執勤保全人員遇有至本署陳情、請願或抗爭案件,應迅即通報政風
      室,並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理民眾來署陳情請願案件標準作
      業流程」(如附件五)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四點新增並增列附件四,修正本點附件序號。

十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視疫情發展狀況,本署同仁及訪客
      應配合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重大疫情防治管制措施」(如附件六
      )辦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十四點新增並增列附件四,修正本點附件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