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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02540號公告發布廢止,並 自107年3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品檢驗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18日經濟部經(八九)商字第 8921245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 文7點,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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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3021087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 並自93年6月25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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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02540號公告發布廢止,並 自107年3月8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