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服務計畫,主辦單位應審慎選定計畫主題,
以符合本署政策推動及業務發展所需。
委託服務計畫應依作業之流程(附件一)辦理,分為先期作業、提報
檢討、簽陳核可、招標作業、計畫執行、驗收結案及後續工作等七階
段。
本署所屬機關預定辦理之委託服務計畫,依其計畫工作內容,由本署
督導該業務工作之主辦組室辦理前項提報檢討階段之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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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託服務計畫案件之採購,經濟部與本署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分
工授權原則,詳如附件二;本署與所屬機關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
分工授權原則,詳如附件三。
本署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服務計畫應報本署核准或備查之作業項目詳如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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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服務計畫案件採最有利標辦理者或依據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九款辦理招標者,應於招標前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與採購
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
,以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評選委
員會會議紀錄(範本詳附件七)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
,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
前項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自行
訂定或審定(評選評分表範本詳附件八、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評選(審
)評分表範例詳附件八之一),免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為之,但
評選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廠商價格納入評選項目時,其所佔全部評選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
率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新建建築物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在二千萬元以上或工程性質
特殊者,應依兩階段送件程序分別訂定或審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
評定方式。
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
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
士擔任,其中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工
作小組應就受評廠商擬具初審意見送評選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招標者,應依機關委託研究
發展作業辦法辦理。
〔立法理由〕 將附件八之一納入本文規定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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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開標前主辦單位得於必要時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成立「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小組」辦理廠商資格審查。
開標因未達規定家數而流標者,投標文件得全數退還廠商;開標後
因故廢標時,得保留已開標部分文件(或其影本),其餘發還。
開標結果應作成紀錄,並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
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對不合格廠商或未獲優勝之廠商並應敘明原
因。資格審查表如附件九及開標紀錄格式如附件十。
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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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評選委員會聘兼之專家學者委員及專家學者以外委員,主辦單位
應依下列方式,列出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述委員應經其同意(同意書如附件十一)。
(一)專家學者委員依下列方式列出建議名單:
1.由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產生建議名單。
2.由主辦單位自行遴選建議名單。
(二)於「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圈選」階段簽核時,一併檢附「
由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產生建議名單」及「由主辦單位
自行遴選建議名單」,兩份建議名單合計人數應達擬聘任
人數二倍以上。
(三)專家學者以外委員由主辦單位自行遴選具有與採購案相關
知識之人員。
前項聘兼委員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應檢附自本
署委辦計畫管理系統下載之「近一年本署含所屬機關遴聘同一聘
兼委員五次以上清單」及「本署含所屬機關執行中委託服務計畫
得標廠商人員(含計畫主持人、協(共)同主持人、負責人、聯
絡人、專任人員、顧問)清單」供決行長官參考。
〔立法理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工程企字第一0八0一00
九三七號令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已刪除「外聘」文字,爰配
合修正「外聘」為「聘兼」,餘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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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主辦單位應於評選前將委託服務說明書、甄選須知(含評分表)
、會議議程、廠商服務建議書、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採購評選委
員會委員須知等,函送各評選委員。評選程序建議如下:
(一)須簡報者,會議前以抽籤方式決定簡報順序,無須簡報者
免。
(二)主辦單位向評選委員說明初審意見、投標及開標情形和評
選流程及相關作業規定。(廠商離席)
(三)主辦單位向廠商說明評選作業程序後,廠商離席。
(四)廠商須簡報者,依序入席進行簡報,簡報完畢後,廠商離
席;需詢答者應接受評選委員詢答,詢答完畢後離席。
(五)評分及統計:評選委員依評選評分表評分後,交由主辦單
位人員統計。評選總表序位法範本如附件十三。(廠商離
席)
(六)評選結論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做成,並請評選委員簽名確
認。(廠商離席)
評選會議紀錄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應將評選結果
通知廠商。
評選會議紀錄(範本如附件十四)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
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附件十三修正,修正評選總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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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延續計畫之工作績效應由機關審核通過,做為下一年度繼續辦理
之依據;再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於第二
年起審查廠商服務建議書時,得參考第九點第二項評選評分表範
本擬定審查項目及審查標準。
〔立法理由〕 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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