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 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7046004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立法總說明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
,於本法第二十七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氣候
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事業、僱
用人、學校、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勵或補助,並訂定包含獎勵與補助之條
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降低
溫室氣體排放、研擬氣候變遷調適管理、發展低碳節能技術或研究等,爰
擬具「經濟部辦理氣候變  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
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作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氣候變遷
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之依據。本辦法共計
十二條條文,要點如下:
一、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第二條)
二、辦理獎勵或補助之原則與條件,並依案件性質訂定獎勵或補助方式之
    相關公告。(第三條)
三、獎勵或補助案件之申請與審查程序。(第四條)
四、申請文件補件程序與期限。(第五條)
五、依公告應簽訂契約者,申請獎勵或補助者簽訂契約之期限。(第六條
    )
六、應簽訂契約案件之契約變更或異常狀況得採取方式。(第七條)
七、受獎勵或補助者之經費使用查核配合義務。(第八條)
八、受獎勵或補助者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置方式。(第九條)
九、執行單位於政府網站公開補助相關資訊之義務。(第十條)
十、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之依據。(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