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生效,為使其更臻周延,本次增訂法 源依據,並應實務需要增訂救災車輛警報訊號得由執勤人員依實際情況調 整音量大小、海難災害礙航警報訊號、「工程搶險車」名稱修正為「工程 救險車」,及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警報訊號發布單位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