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交通部交動字第11200042405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6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交通通用

立法總說明

本公告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生效,為使其更臻周延,本次增訂法
源依據,並應實務需要增訂救災車輛警報訊號得由執勤人員依實際情況調
整音量大小、海難災害礙航警報訊號、「工程搶險車」名稱修正為「工程
救險車」,及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警報訊號發布單位等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