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鯉魚潭水域周邊水岸公共設施區域禁止從事垂釣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谷管字 第1130300061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立法總說明

鯉魚潭為天然堰塞湖泊,水源主要來自伏流水,終年靜穩不涸,長期以來
已發展成為遊客從事水域相關活動的場域,且為因應水岸空間營造優質友
善旅遊環境,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已陸續完成人行步
道、自行車道、碼頭、綠帶等公共設施。嗣經考量,從事垂釣行為難免與
其他活動,因空間重疊而衍生競合關係,宜做適當規範及管理。
為維護鯉魚潭水域周邊水岸環境設施之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爰依發
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就經管鯉魚潭水域周邊之水岸平台
、碼頭、觀景平台、自行車道及步道等供遊客活動使用之公共設施區域,
訂定「鯉魚潭水域周邊水岸公共設施區域禁止從事垂釣事項」,其要點如
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禁止區域及禁止事項。(第二點)
三、違反禁止事項之裁罰。(第三點)

法規異動

訂定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