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由內政部公告之,並應遵守
下列事項:
(一)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
並依其旅遊內容分為優質行程團體及一般行程團體,其數額由
內政部公告之。
(二)優質行程團體數額如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收件
核配當日下午五時仍有餘額,得移作一般行程團體數額使用;
反之亦同。
(三)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如申請數額
超過當日數額上限,列入翌日數額;如當日尚有賸餘數額,不
再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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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或執行前點業務,向本署通報,並以電話確認
。但於通報事件發生地無電子傳真或網路通訊設備,致無法立即通報
者,得先以電話通報後再補送通報書。
(一)旅行業應於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詳實填具團體入境資料
(含旅客名單、行程表、購物商店、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
遊覽車及其駕駛人、派遣之導遊人員等),並於團體入境前一
日十五時前傳送本署。團體入境前一日應向大陸地區組團旅行
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如旅客人數未達五人時,應填具申報書
(如附表四)立即向本署通報。
(二)入境通報: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應詳實填具入境接待通報
表(如附表一),其內容包含入境及未入境團員名單、隨團導
遊人員等資料,並檢附遊覽車派車單影本,傳送或持送本署。
(三)出境通報:團體出境後二小時內,由導遊人員填具出境通報表
(如附表二),向本署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
(四)離團通報:團員如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離團者
,除應符合離團人數不超過全團人數三分之一、離團天數不超
過旅遊全程三分之一等要件,並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
由導遊人員填具團員離團申報書(如附表三)立即向本署通報
;基於維護旅客安全,導遊人員應瞭解團員動態,如發現逾原
訂返回時間未歸,應立即向本署通報:
1.傷病就醫:如發生傷病,得由導遊人員指定相關人員陪同前
往,並填具通報書通報。事後應補送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
師診斷證明。
2.探訪親友:團員於旅行社既定行程中所列自由活動時段(含
晚間)探訪親友,視為行程內之安排,得免予通報。團員於
旅行社既定行程中如需脫離團體活動探訪親友時,應由導遊
人員填具申報書通報,並瞭解旅客返回時間。
(五)住宿地點或購物商店變更通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應
依既定行程活動,行程之住宿地點或購物商店變更時,應填具
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署通報。
(六)導遊人員變更通報:團體更換導遊人員時,旅行業應填具申報
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署通報所更換導遊人員之姓名、身分
證號及手機號碼。
(七)遊覽車或其駕駛人變更通報:團體更換遊覽車或其駕駛人時,
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署通報所更換遊覽車車號
、駕駛人姓名及登記證編號。
(八)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
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通報:發現團員涉及違法、
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
之活動或違常事件,除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署
通報,並協助調查處理。
(九)治安事件通報:發現團員涉及治安事件,除應立即通報警察機
關外,並視情況通報消防或醫療機關處理,同時填具申報書(
如附表四)立即向本署通報,並協助調查處理。
(十)緊急事故通報:發生緊急事故如交通事故(含陸、海、空運)
、地震、火災、水災、疾病等致造成傷亡情事,除應立即通報
警察機關外,並視情況通報消防或醫療機關處理,同時填具申
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署通報。
(十一)旅遊糾紛通報:如發生重大旅遊糾紛,旅行業或導遊人員應
主動協助處理,除應視情況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
關處理外,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署通報。
(十二)疫情通報:團員如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除協助送醫
外,應立即通報該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同時填具申報書
(如附表四)立即向本署通報。
(十三)其他通報:如有下列情事或其他須通報事項,旅行業或導遊
人員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署通報:
1.團員因故需提前出境,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由導
遊人員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署通報,並由送
機(船)人員將旅客引導至機場或港口管制區。但出境機
場為臺灣桃園或高雄國際機場者,應由送機人員將旅客送
至本署位於機場之旅客服務中心櫃檯轉交移民署人員引導
出境。
2.團員因故需延長既定行程,如入境停留日數逾十五日,應
於該團離境前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延期申請。團員
延期期間之在臺行蹤及出境,旅行業負監督管理責任;如
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從事與許可目的不
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應通報本署,並協助調查處理。
3.團體分車時,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向本署通報各遊
覽車、駕駛人及隨車導遊人員資訊,並檢附各遊覽車派車
單影本。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
規定向本署通報,並以電話確認。但接待之大陸地區人民非以組團方
式來臺者,入境前一日之通報得免除行程表、遊覽車及導遊人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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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或執行第四點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同一團體應於同一航廈、港口同時入出境。如搭乘不同航班,
班機抵達時差應於一小時內。但有特殊狀況,得例外彈性因應
。
(二)團體入境時應發給每名大陸旅客宣傳摺頁向其說明在臺旅遊注
意事項。
(三)應注意國家機密及安全之維護,不得使大陸旅客從事與觀光目
的不符之活動。
(四)大陸旅客在臺期間如有統戰之宣傳及活動時,應予勸止;如有
不合理或違法要求,應予拒絕。
(五)應規範大陸旅客不得於軍事處所附近從事測量、攝影、描繪、
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六)對於部分團體或個人向大陸旅客散發傳單及光碟,應防止爭端
發生;並應避免談論具爭議性、敏感性之政治話題。
(七)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租用遊
覽車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本署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
。團體出發前應留意交通部公路局所公布之大客車行駛應特別
注意路段及禁行路段,以維旅客安全。
(八)應適時向旅客宣播交通部觀光署錄製提供之宣導影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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