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僑務委員會僑民美字第1110100280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海外僑民團體登記後,如有名稱變更、改選、改組、遷移、解散及章
    程修改之情事,經備函送請當地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函轉本
    會者,本會應予備查。
    前項申請有第四點但書及前點規定情形,或有前項情事而未提出申請
    者,本會應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提出申請,屆期未補正或提出申請者,
    註銷其登記。

七、本會得請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主動聯繫輔導海外僑民團體辦
    理登記及備查事宜,並將其運作情形及對僑務意見反映等相關資料定
    期轉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