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100200157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9月28日行政院臺八十七孝授二字第082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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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4月15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10027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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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9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05840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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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行政院(九十四)院授主孝二字第 0940008547A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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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70000513A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5條條文,除第1條至第 4條條文自97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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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1000001774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9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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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20200658A號令修正發布 增訂第1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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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40200902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至第5條、第10條之1、第15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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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100200157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七年九月二
十八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
年十月二十九日。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之目標及提升不同性別
成員參與決策機會,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增訂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
代表及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專家學者委員與會議事項有利益衝突時,應迴避之。
〔立法理由〕
一、因應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揭示之目標及提升不同性別成員參與決策
    機會,於第一項增列「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文字。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