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會金字第1010500499號函修正發 布第12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二、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之處理,因本補充規定未規
      範,或因情況特殊,無法適用本補充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及第九點者,可依其行業特性,自行擬訂處理規定,報主管機關核
      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