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之處理,因本補充規定未規 範,或因情況特殊,無法適用本補充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及第九點者,可依其行業特性,自行擬訂處理規定,報主管機關核 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