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本方案名稱內「行政院主計處暨所 屬機關」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第肆點之「行政院主計總處」 修正為「總處」,第肆點、第伍點之「本處」修正為「總處」。 二、配合一般法規體例,第壹點之「本處及所屬機關」修正為「行政院主 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第貳點之「本處及所屬機關」修正為「 總處」。 三、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建立員工心理健康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第肆 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