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人員服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地字第1031001540號函修正發 布前言、第1點、第9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主計人員應以廉潔守分自持,並本獨立超然精神、公正熱誠態度,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以發揮精確、效率之主計功能。
〔立法理由〕
為強化及落實主計精神,爰將「熱誠、公正、效率、精確」之主計精神文
字融入本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九、主計人員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應秉持良好的服務態度與各方
    加強溝通及協調,並樂於接納建言、與時俱進,以提升服務品質及主
    計人員整體形象。
〔立法理由〕
為提升主計人員服務品質及整體形象,期許主計人員應以顧客服務之態度
協助機關同仁,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