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事業間聯合行為之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特依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度起,設置反托拉斯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反托拉斯基
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基金之性質及管理機關。(第二條)
三、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本基金之存管及運用方式。(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第七條及第
八條)
六、本基金決算賸餘之處理原則及基金結束時之處理。(第九條及第十條
)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