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1070500557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會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包括作業基金、債務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立法理由〕
依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之基金種類,將「政事型特種基金」修正為「債務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四、作業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超過預算部分,除填補歷年短絀逕列決算辦理
    外,其餘應依法分配繳庫。但經行政院核准者,得併入以後年度循預
    算程序辦理分配。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超過預算部分
    ,列入基金餘額處理,必要時由行政院依規定分配繳庫。
〔立法理由〕
依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之基金種類,將「政事型特種基金」修正為「債務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