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包括作業基金、債務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立法理由〕 依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之基金種類,將「政事型特種基金」修正為「債務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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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超過預算部分,除填補歷年短絀逕列決算辦理
外,其餘應依法分配繳庫。但經行政院核准者,得併入以後年度循預
算程序辦理分配。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超過預算部分
,列入基金餘額處理,必要時由行政院依規定分配繳庫。
〔立法理由〕 依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之基金種類,將「政事型特種基金」修正為「債務基
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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