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1120501056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會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7年7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70003883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 5點;並自編製98年度決算起適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會二字第0980005931A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5點;並自編製98年度決算起適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行政院院授主會二字第0990006915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6點;並自編製99年度決算起適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會二字第 1000006499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6點;並自編製100年度決算起適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 1010500473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6點,並自編製101年度決算起適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1030500747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5點、第7點;增訂第 6點;原第6點遞移為第7點,並自編製104 年度決算起適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 1060500707A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自編製107年度決算適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 1080500722A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7點,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1120501056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財團法人決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財團法人決算書表包括: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表。
          2.現金流量表。
          3.淨值變動表。
          4.資產負債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等
          。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前項決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接受政府機關(構)、
    學校(含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捐助及委辦
    經費者,應核實列入決算表達。
    第二項決算書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
    各財團法人接受各機關學校捐助及自籌財源,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依預
    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並編製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
    。

五、各主管機關對所主管財團法人接受其捐助及委辦之經費,主管機關業
    已列入決算者,應切實相互勾稽。
    各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審核主管財團法人決算完竣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設置法律明定決算須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財團法人
          ,主管機關應於次年五月十日前,檢附其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
          報告各二份函送行政院,並副知審計部;行政院應於次年五月
          底前將決算函送立法院或監察院。
    (二)主管機關應於次年五月底前,將所管財團法人決算書彙整成套
          後函送立法院,並檢附決算書二份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