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100015674號、考試院考臺組 貳二字第111000327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立法總說明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
休金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
定授權訂定,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迄今未修正。為使警察
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加發退休金基準與領有勳章
獎章加發退休金基準之區分更為明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並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鼓勵積極任事,爰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及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
要點規定,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者,加發退休
    金之基準。(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警察人員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同一事由不得依本標準重複請領加發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