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 106080063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2條,自106年6月3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以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一0四000六四三九一號令公布,為落實本法第六十四條第
三項之規定,訂定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
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爰訂定「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
訓練辦法」,計十二條,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所訂補充訓練之對象定義。(第二條)
三、訓練機構之辦理資格。(第三條)
四、申請接受補充訓練之方式。(第四條)
五、申請辦理補充訓練應備文件。(第五條)
六、補充訓練之授課人員資格。(第六條)
七、補充訓練之辦理方式及課程內容。(第七條)
八、完成補充訓練證明文件。(第八條)
九、補充訓練之收費項目及規定。(第九條)
十、補充訓練之辦理情形稽核。(第十條)
十一、相關適用規定。(第十一條)
十二、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