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3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 字第1131963819號函勘誤)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以下
稱本失能者資格)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布施行,本次配合勞動部
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及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本部
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訂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及實務
需求,爰修正本失能者資格,新增符合身心失能資格得適用減除長期照顧
特別扣除額之區間為課稅年度,俾利民眾依循;又民眾使用社區式長照機
構團體家屋具有住宿事實,爰新增此類適用機構,且入住機構期間死亡者
,不受入住日數須達九十日之限制,並將住宿式機構類型分款羅列,使機
構範圍更明確。

法規異動

修正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