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
附表二,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
附表二,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
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
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
附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
表二,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自一百
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第(
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編號 099氮氣」、第三條附
表二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 07099氮氣」、
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編號「§ 08112乳鐵蛋白」及第(十六)類乳化劑
「§ 16006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
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十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施行日期以後者,適用
此次修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