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起當然廢止(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都字第0960000407號公告自民國92年5月5日公布施行,其施行期間 為1年,至93年5月4日止屆滿,施行期間屆滿,當然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建

法規異動

廢止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