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事甄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人字第1051601084號函修正發布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建

立法總說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事甄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四年一月
六日訂定,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擬
具本要點第七點修正案,將外補簡任以上職缺面試小組之召集人,修正為
督導「職缺單位」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擔任。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由他機關人員遞補時,外補作業方式如下:
  (一)職缺單位需檢具「外補人員申請書」。申請書載明職缺之職稱、
        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本
        會全球資訊網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公告。
  (二)職缺單位於報名截止後,須彙整外補人員所填具「甄選資料表」
        (如附表4),並填具「外補人員簡歷表」(如附表5),並依公
        告所需資格條件,就書面資料進行初審篩選,送人事室審核外補
        人員任用資格後,擇優通知面試及筆試,必要時,於簽准後僅辦
        理面試。
  (三)外補人員之面試事宜,依下列原則組成面試小組:
        1.簡任以上職務出缺,由督導職缺單位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擔任召
          集人,組成成員包括主任秘書、職缺單位主管,必要時得由召
          集人指定人事室等其他相關人員參與。
        2.薦任以下職務出缺,由職缺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包
          括職缺單位其他相關人員,必要時得請人事室派員參與。
  (四)外補評分方式(排定審評表序位方式),以面試小組成員排序法
        為原則。
  (五)職缺單位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每一職缺應遴選符合該職務任
        用資格人員三名以上,並填具「外補人員審評表」(如附表 6)
        ,連同外補人員簡歷表,送人事室依規定辦理甄選。如外補二人
        以上時,應遴選具該職務任用資格人數為職缺數之二倍。
  (六)人事室將職缺單位填送之審評表及外補人員簡歷表,交付甄審會
        評審後,依程序報請主任委員就前三名中圈定甄補之,如外補二
        人以上時,就外補人數之二倍中圈定甄補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將外補簡任以上職缺面試
小組之召集人,修正為督導「職缺單位」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擔任,面試小
組成員併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