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由他機關人員遞補時,外補作業方式如下:
(一)職缺單位需檢具「外補人員申請書」。申請書載明職缺之職稱、
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本
會全球資訊網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公告。
(二)職缺單位於報名截止後,須彙整外補人員所填具「甄選資料表」
(如附表4),並填具「外補人員簡歷表」(如附表5),並依公
告所需資格條件,就書面資料進行初審篩選,送人事室審核外補
人員任用資格後,擇優通知面試及筆試,必要時,於簽准後僅辦
理面試。
(三)外補人員之面試事宜,依下列原則組成面試小組:
1.簡任以上職務出缺,由督導職缺單位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擔任召
集人,組成成員包括主任秘書、職缺單位主管,必要時得由召
集人指定人事室等其他相關人員參與。
2.薦任以下職務出缺,由職缺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包
括職缺單位其他相關人員,必要時得請人事室派員參與。
(四)外補評分方式(排定審評表序位方式),以面試小組成員排序法
為原則。
(五)職缺單位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每一職缺應遴選符合該職務任
用資格人員三名以上,並填具「外補人員審評表」(如附表 6)
,連同外補人員簡歷表,送人事室依規定辦理甄選。如外補二人
以上時,應遴選具該職務任用資格人數為職缺數之二倍。
(六)人事室將職缺單位填送之審評表及外補人員簡歷表,交付甄審會
評審後,依程序報請主任委員就前三名中圈定甄補之,如外補二
人以上時,就外補人數之二倍中圈定甄補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將外補簡任以上職缺面試
小組之召集人,修正為督導「職缺單位」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擔任,面試小
組成員併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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