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推動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80037199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
    書兼任。委員由各單位推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任期中離職時由原單位推薦同一性別人
    選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檢討本會及所屬機構年度委
    外辦理情形。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
    人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開會時並得邀請本會有關
    機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未開會期間,得因業務需要,商請本小組
    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