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六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五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牙科。
十一、病理檢驗科。
十二、復健科。
十三、急診醫學科。
十四、皮膚科。
十五、加護醫學科。
十六、傳統醫學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營養科。
十九、醫務企管室。
二十、社會工作室。
二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二、秘書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一二
七二一一號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及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勞動部
勞職授字第一0三0二00七二九號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爰增訂第二十一款。
二、為配合增訂第二十一款,現行條文其餘款次,依序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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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秘書室掌理事項第四款調整移列為職業安
全衛生室掌理事項,爰刪除第四款。
二、配合第四款刪除,爰將第五款款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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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
會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具師級醫事證書者改為師(三)級任用
政策,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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