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
、促進本會及附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出版品普及流通,以落實
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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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出版品管理單位為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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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應指定出版品管理專責人員,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之作業方式,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分發寄存、銷售結帳、
庫存管理、資料管理及書目維護等事項。
前項各單位專責人員異動及書刊出版,應先知會本會綜合規劃處,俾
便管理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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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準備編印出版品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決定辦理方式、出版內
容、規格、數量、時程及交貨方式後,依程序辦理印製,並主動至政
府出版品資訊網(http://open.nat.gov.tw/gpnetwork)依出版品種
類申辦 GPN及辦理ISBN(或ISSN)、ISRC、CIP等作業:
(一)圖書類(示例如附件一):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
應將書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次等)
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
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七天。
(二)連續出版品(期刊)(示例如附件二):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
號(GPN ),將書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
、目次等)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首次申辦須至法國
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三個月,爾
後每年只須至書目維護區(更新)作業。
(三)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ISRC)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三),應
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錄影節目帶、錄音資料帶及電腦檔
、資料庫、網頁等登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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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公開者外,圖書及期刊原則委託政府出版品展售
門市依定價統籌展售,並得自行開發出版品銷售通路,以拓展流通管
道。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百分之四十為限,銷售款項應悉數
繳庫。
統籌展售應填具政府出版品統籌展售清單(示例如附件四)連同一定
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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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授權利用:
(一)確認著作權授權
1.各單位編印之出版品應取得適當的著作權,並於後續授權利
用時應再次確認著作權之歸屬。
2.出版品版權頁適當位置應明確標示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管道或
聯絡途徑。
(二)本會出版品得自行辦理授權利用,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
、利用範圍等事項,收取合理報酬:
1.全部授權: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可再授權
他人。
2.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當者
辦理授權。
(三)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授權利用時,應依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出具同意函(示例如附件五)及利用清單(示例如附件六),
辦理相關授權利用事宜。其使用報酬,由文化部視出版品性質
、授權方式、利用範圍等事項統籌洽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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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出版品出版後,專責人員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寄存作業
分送:
(一)指定分送文化部二冊。
(二)寄存圖書館(完整寄存類型)。
(三)統籌展售門市(應送數量可酌予增、減)。
(四)視需要另行選定分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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