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出版品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10200 7418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13點、第 14點及第10點之附件 4;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出版品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2月1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0930000 33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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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095000 12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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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097000 105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0點(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所屬各機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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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0980001 13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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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1010008 759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所屬機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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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10200 7418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13點、第 14點及第10點之附件 4;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出版品管理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
    、促進本會及附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出版品普及流通,以落實
    資訊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三、本會出版品管理單位為綜合規劃處。

四、各單位應指定出版品管理專責人員,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之作業方式,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分發寄存、銷售結帳、
    庫存管理、資料管理及書目維護等事項。
    前項各單位專責人員異動及書刊出版,應先知會本會綜合規劃處,俾
    便管理及審查。

五、各單位準備編印出版品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決定辦理方式、出版內
    容、規格、數量、時程及交貨方式後,依程序辦理印製,並主動至政
    府出版品資訊網(http://open.nat.gov.tw/gpnetwork)依出版品種
    類申辦 GPN及辦理ISBN(或ISSN)、ISRC、CIP等作業:
  (一)圖書類(示例如附件一):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
        應將書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次等)
        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
        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七天。
  (二)連續出版品(期刊)(示例如附件二):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
        號(GPN ),將書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
        、目次等)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首次申辦須至法國
        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三個月,爾
        後每年只須至書目維護區(更新)作業。
  (三)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ISRC)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三),應
        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錄影節目帶、錄音資料帶及電腦檔
        、資料庫、網頁等登載規定辦理。

十、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公開者外,圖書及期刊原則委託政府出版品展售
    門市依定價統籌展售,並得自行開發出版品銷售通路,以拓展流通管
    道。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百分之四十為限,銷售款項應悉數
    繳庫。
    統籌展售應填具政府出版品統籌展售清單(示例如附件四)連同一定
    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十三、授權利用:
    (一)確認著作權授權
          1.各單位編印之出版品應取得適當的著作權,並於後續授權利
            用時應再次確認著作權之歸屬。
          2.出版品版權頁適當位置應明確標示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管道或
            聯絡途徑。
    (二)本會出版品得自行辦理授權利用,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
          、利用範圍等事項,收取合理報酬:
          1.全部授權: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可再授權
            他人。
          2.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當者
            辦理授權。
    (三)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授權利用時,應依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出具同意函(示例如附件五)及利用清單(示例如附件六),
          辦理相關授權利用事宜。其使用報酬,由文化部視出版品性質
          、授權方式、利用範圍等事項統籌洽訂之。

十四、出版品出版後,專責人員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寄存作業
      分送:
    (一)指定分送文化部二冊。
    (二)寄存圖書館(完整寄存類型)。
    (三)統籌展售門市(應送數量可酌予增、減)。
    (四)視需要另行選定分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