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製說明
一、編製依據: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機關檔案管理作
業手冊」、「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及「檔案分類編案規
範」相關規定編製本表。
二、編製目的:
配合本會組織法施行及承接他機關業務,因應業務異動,為使機關
檔案保存年限區分有所依據,以利文件保存、銷毀、移轉等管理作
業之執行。
三、編製過程:
依檔案管理局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核復之「本會暨各附屬機構檔
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為基本架構,請本會各單位提供檔案保存之需
求,經檔案室彙整編訂完成本表。
四、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
五、類目層級結構:
本表依據本會及所屬機構之業務內容與性質,將檔案區分為秘書、
工程、醫療、安養、訓練、總務、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等,依
分類需要依次以類、綱、目、節、項為檔案類目區分之屬級。
六、分類標記:
本表之分類標記採數字之等級單碼制。
七、使用日期:
依檔案管理局一百年十一月二日函頒「行政院所屬中央三以上機關
(不含機構)及行政法人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送審期程規劃表」,
本會排定送審期程為一百零三年九月,惟配合本會組織法施行,本
表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八、修正原因與重點:
(一)修正原因:
本會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承接「國防部
國軍單身退員宿舍退員輔導及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退休給
付暨作業費預算編列」及「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發放業務」等業
務。另移出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修正重點:
1.參照檔案管理局訂頒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區分參考表」所定各類型檔案保存年限之
規定,配合修正保存年限。
2.配合本會組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用語,將「附屬機構」修正為
「所屬機構」;「榮民」一詞修正為「退除役官兵」及依法制
體例酌作點(款)次及文字修正。
九、注意事項:
(一)檔案應分入專屬項目,如無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視其性質歸
入較適當之類目。
(二)涉及二類目以上之檔案,應以常用、重要、具體等特性分入最適
當之類目。
(三)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