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秘字第102007 0431B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2年11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 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編製說明
一、編製依據: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機關檔案管理作
    業手冊」、「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及「檔案分類編案規
    範」相關規定編製本表。
二、編製目的:
    配合本會組織法施行及承接他機關業務,因應業務異動,為使機關
    檔案保存年限區分有所依據,以利文件保存、銷毀、移轉等管理作
    業之執行。
三、編製過程:
    依檔案管理局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核復之「本會暨各附屬機構檔
    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為基本架構,請本會各單位提供檔案保存之需
    求,經檔案室彙整編訂完成本表。
四、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
五、類目層級結構:
    本表依據本會及所屬機構之業務內容與性質,將檔案區分為秘書、
    工程、醫療、安養、訓練、總務、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等,依
    分類需要依次以類、綱、目、節、項為檔案類目區分之屬級。
六、分類標記:
    本表之分類標記採數字之等級單碼制。
七、使用日期:
    依檔案管理局一百年十一月二日函頒「行政院所屬中央三以上機關
    (不含機構)及行政法人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送審期程規劃表」,
    本會排定送審期程為一百零三年九月,惟配合本會組織法施行,本
    表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八、修正原因與重點:
  (一)修正原因:
        本會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承接「國防部
        國軍單身退員宿舍退員輔導及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退休給
        付暨作業費預算編列」及「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發放業務」等業
        務。另移出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修正重點:
        1.參照檔案管理局訂頒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區分參考表」所定各類型檔案保存年限之
          規定,配合修正保存年限。
        2.配合本會組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用語,將「附屬機構」修正為
          「所屬機構」;「榮民」一詞修正為「退除役官兵」及依法制
          體例酌作點(款)次及文字修正。
九、注意事項:
  (一)檔案應分入專屬項目,如無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視其性質歸
        入較適當之類目。
  (二)涉及二類目以上之檔案,應以常用、重要、具體等特性分入最適
        當之類目。
  (三)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