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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辦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審代付醫療業務費用被核減及複審未獲補付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第1090065289號 函停止適用,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第0990003935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6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第10200 745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生效 (原 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辦理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代審代付醫療業務費用被核減及複審未獲補付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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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計字第1090065289號 函停止適用,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應收委託業務醫療費用之處理狀況及帳務處理方式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