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資源共享服務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3006989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忘我園區服務照顧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就養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與地方政府協
議委託收容之受服務照顧者。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執行資源共享業務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一百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