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1100050476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第5點;刪除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係指依申報辦法第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報。

三、指定銀行於下列規定範圍內得不經申請逕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
    設備辦理外匯業務:
    (一)辦理業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外匯業務,且符合下列事項:
          1.未涉及顧客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2.受理對象為未領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我國
            外交部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核給
            身分證明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
            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無本國戶籍者及境外非中華民國法人時
            ,以未涉及新臺幣結匯者為限。
          3.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以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且非首次交易之同
            類型外匯衍生性商品為限。
    (二)業得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第四點之外匯業務,擴
          增提供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選填第六點之匯款性質分類者
          。
    (三)符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
          會)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
          安控基準)所定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者。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提供留單交易
    或即時匯價成交功能者,以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以外且未涉及新臺幣
    結匯之外匯業務為限。
    前項所稱即時匯價成交功能,係指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
    即期外匯交易,其作業流程係於顧客先敲定匯價後,再完成相關外匯
    收支或交易資料填報作業。

五、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於訂約日(即
    交易日)併計同一顧客臨櫃、電子及通訊設備交易之新臺幣結匯金額
    (不含透過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外幣現鈔存入及提領、臺外幣現鈔兌
    換之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顧客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
          1.應於訂約日(即交易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確認顧客外匯
            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電子簽章相符。
          2.交易性質屬應計入顧客當年累積結匯金額者,應於確認申報
            書電子簽章相符後,即時查詢及計入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並
            於申報書註記已計入該筆結匯金額之紀錄。
          3.銀行系統應提供顧客列印申報書之功能。
    (二)未涉及顧客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
          1.應於訂約日(即交易日)受理顧客指示,並取得顧客簽章之
            申報書;未於訂約日取得申報書正本者,至遲應於交割前徵
            提正本。
          2.交易性質屬應計入顧客當年累積結匯金額者,於累計達等值
            新臺幣五十萬元時,應於訂約日(即交易日)查詢及計入當
            年累積結匯金額,並留存已計入該筆結匯金額之紀錄,以利
            事後稽核。
    (三)併計同一顧客於同一訂約日辦理同一性質之臨櫃、電子及通訊
          設備新臺幣結匯交易達一定金額者,指定銀行與顧客敲定匯價
          時,應即時徵提並確認相關證明文件。
    (四)屬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者,
          指定銀行與顧客敲定匯價時,應即時徵提並確認相關證明文件
          。
    前項第三款所稱一定金額,係指公司、行號結匯金額達等值一百萬美
    元以上;團體、個人結匯金額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
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