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0980017792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子能 / 業務

法規異動

修正

  核子原料之輸入,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出國
  之產地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
  二、輸出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輸入許可,得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或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