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函頒。為配合本院
組織改造及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務需求,檢討修正本要點相關規定,以期
周延,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院組織改造及省政府「去任務化」等,刪除「署」、「省政府
及省諮議會」等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查證範圍,明定包含個案計畫及施政計畫,並配合計畫全生命週
期管理及實務運作酌修文字。(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修正管考機關(單位)辦理查證方式。(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增訂管考機關(單位)得辦理機動性查證及簡化其查證方式。(修正
規定第四點)
五、修正受查證機關(單位)應配合之事項,明定其應提供查證人員必要
之行政協助及應詳實答復查證人員所提問題。(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明定管考機關(單位)得就查證案件專案簽報或函請受查證機關(單
位)查處之情形。(修正規定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