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輔導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90010174號令修正發布 第 2點、第3點、第6點、第7點、第9點、第17點、第18點、第20點,並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用地:指符合下列各款之土地: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
          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
          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3.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
          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
          地。
  (二)不動產經紀人: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所稱執行
        仲介業務之人。
  (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所稱
        協助不動產經紀人執行仲介業務之人。
  (四)差價: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款所稱實際買賣交易
        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五)不動產說明書: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
        款所稱不動產買賣或租賃仲介文件。
  (六)農地銀行網站: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農
        地流通及有效利用,並執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提供農地租售訊
        息、買賣知識、農地利用法令、農業產銷經營及金融貸款資訊,
        開發建置之農業用地仲介服務及擴大農業經營規模資訊平台。
  (七)小地主大佃農專區:指為執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於農地銀行網
        站內建置之管理系統,彙整小地主大佃農之農地租賃資訊,以利
        農會、漁會辦理老農退休、輔導大佃農企業化經營及農地監督利
        用等事宜。

三、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應
    秉持誠信原則使用農地銀行網站,並以服務農漁民及落實農地農用為
    目的。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之標的,包括農業用地與其上興建之農
    業設施及農舍。

六、農會、漁會員工登錄仲介案件於農地銀行網站前,應進行農業用地權
    利及實地調查,確認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及重要交易條件,並由其直
    屬主管或農會、漁會總幹事指定人員進行複核。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時,應配合前項調查情形及交易條
    件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向委託人之交易相對人解說。
    農會、漁會受理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對象之申請案後,應於二星期
    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將下列審查內容及准駁情形登錄於小地主
    大佃農專區:
  (一)大佃農身分類型是否符合條件。
  (二)大佃農是否有經營基礎、自有或承租之面積是否符合基本門檻。
  (三)大佃農承租農地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之面積,是否符合擴大經營規
        模規定。
  (四)農地坐落區位及租賃年期是否符合條件。
  (五)農地是否有重複承租或轉租情形。
  (六)承租農地是否有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如父子或祖孫)之農
        地相互承租情形。

七、經審查符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對象者,農會、漁會應造冊列管,
    並配合其需求主動提供專業訓練或企業化經營輔導協助。
    經審查符合大佃農身分納入輔導後,農會、漁會應每半年辦理承租農
    地監督管理事宜,並登錄於小地主大佃農專區。
    農會、漁會登錄於農地銀行網站之農業用地仲介案件及小地主大佃農
    專區之納入輔導案件,本會得委由農業專業機構、團體辦理抽查工作
    。

九、農會、漁會應主動強化農地銀行網站之訊息或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推
    廣及宣導工作。

十七、農會、漁會積極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
      策,並辦理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輔導及監督管理事項者,本會
      得視業務需求及預算額度依規定酌予補助。

十八、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因績效良好,且有助於維護交易安全、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及引導企
      業化經營政策推動,經評比優良者,本會得予獎勵。
      前項評比項目包括農業用地仲介服務、小地主大佃農之輔導管理及
      服務品質,其獎勵評分基準如附表。

二十、為激勵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
      政策,本會得依第十八點所定績效評比結果辦理獎勵,內容如下:
    (一)獎勵名額:依評分基準選取三十名列為甲等以上之農會、漁會
          予以獎勵。
    (二)獎勵方式:
          1.列為特優者五名,發放獎金及獎牌或獎座,獎金為新臺幣十
            萬元。
          2.列為優等者十名,發放獎金及獎牌或獎座,獎金為新臺幣七
            萬元。
          3.列為甲等者十五名,發放獎金及獎牌或獎座,獎金為新臺幣
            三萬元。
          4.農會、漁會得依農會考核辦法及漁會考核辦法納入年度特殊
            功過加分參考。
          5.農會、漁會辦理人員得提報優良基層農業資訊科技人員選拔
            。
      前項獎金應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納入員工績效獎金中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農會及漁會獲獎者,承辦單位主管
      及有關人員應從優敘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