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用地:指符合下列各款之土地: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
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
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3.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
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
地。
(二)不動產經紀人: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所稱執行
仲介業務之人。
(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所稱
協助不動產經紀人執行仲介業務之人。
(四)差價: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九款所稱實際買賣交易
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五)不動產說明書: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
款所稱不動產買賣或租賃仲介文件。
(六)農地銀行網站: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農
地流通及有效利用,並執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提供農地租售訊
息、買賣知識、農地利用法令、農業產銷經營及金融貸款資訊,
開發建置之農業用地仲介服務及擴大農業經營規模資訊平台。
(七)小地主大佃農專區:指為執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於農地銀行網
站內建置之管理系統,彙整小地主大佃農之農地租賃資訊,以利
農會、漁會辦理老農退休、輔導大佃農企業化經營及農地監督利
用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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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應
秉持誠信原則使用農地銀行網站,並以服務農漁民及落實農地農用為
目的。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之標的,包括農業用地與其上興建之農
業設施及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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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會、漁會員工登錄仲介案件於農地銀行網站前,應進行農業用地權
利及實地調查,確認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及重要交易條件,並由其直
屬主管或農會、漁會總幹事指定人員進行複核。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時,應配合前項調查情形及交易條
件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向委託人之交易相對人解說。
農會、漁會受理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對象之申請案後,應於二星期
內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將下列審查內容及准駁情形登錄於小地主
大佃農專區:
(一)大佃農身分類型是否符合條件。
(二)大佃農是否有經營基礎、自有或承租之面積是否符合基本門檻。
(三)大佃農承租農地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之面積,是否符合擴大經營規
模規定。
(四)農地坐落區位及租賃年期是否符合條件。
(五)農地是否有重複承租或轉租情形。
(六)承租農地是否有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如父子或祖孫)之農
地相互承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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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審查符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對象者,農會、漁會應造冊列管,
並配合其需求主動提供專業訓練或企業化經營輔導協助。
經審查符合大佃農身分納入輔導後,農會、漁會應每半年辦理承租農
地監督管理事宜,並登錄於小地主大佃農專區。
農會、漁會登錄於農地銀行網站之農業用地仲介案件及小地主大佃農
專區之納入輔導案件,本會得委由農業專業機構、團體辦理抽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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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農會、漁會應主動強化農地銀行網站之訊息或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推
廣及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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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農會、漁會積極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
策,並辦理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輔導及監督管理事項者,本會
得視業務需求及預算額度依規定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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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因績效良好,且有助於維護交易安全、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及引導企
業化經營政策推動,經評比優良者,本會得予獎勵。
前項評比項目包括農業用地仲介服務、小地主大佃農之輔導管理及
服務品質,其獎勵評分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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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為激勵農會、漁會辦理農業用地仲介業務及配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
政策,本會得依第十八點所定績效評比結果辦理獎勵,內容如下:
(一)獎勵名額:依評分基準選取三十名列為甲等以上之農會、漁會
予以獎勵。
(二)獎勵方式:
1.列為特優者五名,發放獎金及獎牌或獎座,獎金為新臺幣十
萬元。
2.列為優等者十名,發放獎金及獎牌或獎座,獎金為新臺幣七
萬元。
3.列為甲等者十五名,發放獎金及獎牌或獎座,獎金為新臺幣
三萬元。
4.農會、漁會得依農會考核辦法及漁會考核辦法納入年度特殊
功過加分參考。
5.農會、漁會辦理人員得提報優良基層農業資訊科技人員選拔
。
前項獎金應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納入員工績效獎金中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農會及漁會獲獎者,承辦單位主管
及有關人員應從優敘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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